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近日联合印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细则包括总则、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技术管理、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营养监测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等十一章五十四条内容。
细则中第九章第四十一条表示,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规定设立与其检验职能相配套的专业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保障运行条件,为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以及及时应对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与营养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
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
0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地区特色配备并具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相应食品理化和放射、微生物及一定的毒理学指标的检验能力;
● 具有较高水平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检验能力,能够对不明原因食源性疾病暴发病因进行排查、鉴定和溯源调查;
● 能够为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本辖区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检验技术能力比对工作。应具备营养健康监测评估人体生化指标和食物成分理化指标相关的实验室检测能力。
02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应当具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常见食品理化和微生物指标的检验能力;
● 应具备营养健康监测评估常见人体生化指标和食物成分理化指标相关实验室检测能力;
● 具有一般性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检验能力,能够对重要食源性疾病暴发病因进行筛选和鉴定,对食源性致病菌进行耐药检测和分子分型;
● 能够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本辖区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
03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应当具有解决本地区常见食品理化和微生物问题的检验能力;
● 能够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常规指标进行检验;
● 具有基础性的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检验能力,能够对食源性疾病暴发进行样品采集和病因初筛,能够对常见食源性致病菌进行检验和鉴定;
● 能够为本辖区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健全本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新建实验室如果有病原微生物项目,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参比实验室、食源性疾病病因学鉴定国家实验室和碘参比实验室应当开展检验方法研制及技术培训活动,组织对承担相关领域工作任务机构的技术督导和工作质量评价等工作内容。
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议清单
▲电子天平(精度 0.01g)
▲分析天平(精度 0.001g)
▲分析天平(精度 0.0001g)
▲分析天平(精度 0.00001g)
▲二氧化碳培养箱
▲振荡培养箱
▲生化培养箱
▲霉菌培养箱
▲洁净工作台
▲生物安全柜
▲电动移液器
▲生物显微镜
▲超声波细胞破碎仪
▲冷冻干燥机
▲无油隔膜真空泵
▲超声波清洗机
▲旋转蒸发仪
▲超纯水机
*以上为实验室部分仪器清单